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专题(上)
时间:2020-07-24
作者: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是我国固废法自1995年立法以来经历的第五次修正或修订。本次修订的新固废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监管,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也堪称史上最严,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新固废法将于2020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为学习新法内容,服务广大企业客户,北京益普希环境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特于2020年7月22日邀请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专家到司,举办了新《固废法》解读的专题讲座。今天,小益就把本次专家解读的有关内容分享给大家:

 

新固废法修订概述

本次固废法的修订是一次不折不扣的“大修”——新增条文41条,内容修改较大的有65条——目前现行的固废法共6章91条,而新固废法共设9章总条文达到了126条。通览全文,新法充分体现了用最严格、最严密的法律制度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思路。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新固废法对企业的实际影响已经渗透到了生产运营的方方面面,是企业必须需要深入学习和了解的一部法律。相比现行的固废法,新固废法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将固体废物处理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改为由企业自主验收等等。同时,新法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达到了“史上的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现行固废法的10倍,同时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双罚制”,除追究违法企业法律责任外,对相关责任人也会处以行政拘留等形式的处罚。总之,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企业深入学习和领会。

 

以下,先把本次固废法的重点修改之处做一概述性梳理:

1、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经营者信用记录,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2、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强化产生者全过程污染防治责任,增加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管理台账、清洁生产审核等制度和要求。

3、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4、完善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要求。

5、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规定危险废物名录动态调整,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统筹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内容。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增加电子联单,明确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6、健全保障机制。

增加一章,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7、严格法律责任。

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新固废法对固废产生单位的要求

接下来将在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四个方面,为大家梳理和提示一些固废产生单位需要重点关注的《新固废法》相关要求:

 

(一)监督管理:

1、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实行“三同时”;自行验收、公开验收报告

3、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转移;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的,应当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5、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业固体废物:(有些与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一致)

6、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7、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其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8、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否则承担污染连带责任)。

9、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害性。

10、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11、应当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变更的,由变更后单位负责,不能免除当事人污染防治义务)

 

有关固废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法律责任等内容请见下期报道,欢迎大家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