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继续为大家分享北京固废管理专家解读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内容。在上期内容里,对本次新《固废法》重点修改之处做了概要性的梳理,并介绍了固废产生单位在监督管理和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需要关注的法条修订内容(详见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专题(上))。本期将主要介绍固废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管理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的条文修订及相关要求:
(一)危险废物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3、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4、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6、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7、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8、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二)法律责任
新固废法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现行固废法的10倍。例如,现行固废法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而新固废法则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而且“不按规定设置”包含了未设置和设置不规范两种情形。
“严惩重罚”的另外一个体现是,针对特定环境违法行为,除对企业本身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还也要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新固废法应该是目前所有环境法律法规中适用“双罚制”最多的一部法律。此外,新固废法还增加了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规定。所以对于我们的固废产生企业来说,必须深入了解和掌握新固废法,一方面是要了解到哪些是企业生产运营的“高压线”不可触碰;另一方面是利于企业更为科学地部署发展战略规划和拟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下面以表格的形式对新固废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做以归纳:
表1:工业固废相关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表2:危险废物相关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双罚制
“双罚制”是从刑法借鉴过来,是指对于单位违法,不但要依法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而且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制度。
新固废法不但是规定实施“双罚”最多的环保法律,而且与其它环境法律中的双罚对象有所不同——除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部分违法行为的被处罚对象还进一步扩展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这就使目前部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通过内部职责分工的制度设计以隔离自身风险这一惯常做法,归于无效。当然,新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督促企业的“实际掌权者”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全局角度做好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表3:新固废法中涉及双罚制的法律规定
单位违法行为 | 除单位外双罚对象 | 罚则 | 条款 |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2-10万元罚款 | 第103条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2-10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50万元罚款 | 第108条 |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处10-100万元罚款 | 第114条 |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处5-50万元罚款 |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 第118条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10-15日拘留; 情节较轻的, 处5-10日拘留 | 第120条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10-15日拘留; 情节较轻的, 处5-10日拘留 | 第120条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 |||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最后,对新固废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做一归纳整理,便于各企事业单位日常管理使用。9月1日的新法施行日期即将到来,益普希公司将与所有合作企业、服务客户共同行动,为新固废法的实施和相关工作开展做好准备。
表4:新固废法中的相关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