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求,3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部分罚款额度上翻10倍,以下修改条款应特别关注:
√1、《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大气条例)修改后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同时规定区和乡镇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明确了乡镇一级政府的防控责任。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2、大气条例对法律责任部分涉及的28项条款进行了修改:包括提高罚款数额上下限,增加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如对需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罚款数额从1至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对超标排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超总量排放的,责令停止排污,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3、修改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新增规定:本市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河长制” 。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同时,还增加了对向水体排放可溶性剧毒废渣、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单位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管理要求。
修订后的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