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等行业 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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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等行业 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7〕40号)、《关于做好淀粉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8〕26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制全面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通知》(环规财〔2018〕90号)要求,做好本市排污许可核发、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2018年9月底前,完成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陶瓷制品制造、有色冶炼等行业排污单位初步筛查工作;2018年底前,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完成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陶瓷制品制造、有色冶炼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及登记备案工作,确保所有排污单位纳入环境管理范围。

  2.做好已发证行业证后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确保“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

  3.各区环保局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分行业开展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查、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完成。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实施准备,开展摸底排查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各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核发和监管。各区环保局要组织开展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陶瓷制品制造、有色冶炼等行业排污单位的初步筛查工作,彻底摸清辖区内排污单位数量,所有投入运营包括已经启动但未完成关闭程序的排污单位均应纳入筛查范围。初步筛查工作应在现有排污单位管理信息基础上,充分利用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排污单位信息,并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专项检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等,进行比对排查,形成完整的初步排查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行业分类及所在行政区域。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和其他淀粉和淀粉制品的排污单位;纳入备案登记的范围是豆制品制造、蛋品加工等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

  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以及其他规模和屠宰种类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

  陶瓷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排污单位。

  有色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及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的排污单位。

  (二)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

  各区环保局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性文件、行业技术规范等,加大对排污单位的培训力度,指导排污单位在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在2018年底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有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特殊时段管控要求的,应在许可证中载明总量控制要求;2018年10月底前,根据城市错峰生产方案要求,明确已核发行业排污单位错峰生产时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载明。

  市环保局将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抽查工作,重点抽查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的合规性、许可浓度和排放量确定的准确性、管理要求的合理性和全面性等事项。

  (三)做好分类处置工作

  对位于禁止建设区域或存在淘汰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排污单位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各区环保局应做好此类排污单位的信息登记工作,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处置。

  对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即在2018年1月10日之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存在未批先建或属于环评重大变动的,在排污单位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前提下,各区环保局依法进行处罚后,可以向其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改正内容和承诺改正期限,改正期限原则上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按实际建设内容填报基本信息和登记信息,按排放标准核定许可排放浓度,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定许可排放量,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改正完成后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补办的环评文件要求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对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即在2018年1月10日之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存在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措施暂不符合排放要求的,在排污单位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前提下,各区环保局依法进行处罚后,可以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明确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改正期限原则上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同时,依法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各区环保局应加强对需要改正的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排污单位接受处罚后主动申请补办环评文件的,各区环保局应当受理,并严格依法审批,对于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一律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改正期间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遵守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各区环保局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完成改正任务或者提前完成改正任务的,可以向所在地区环保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各区环保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变更申请依法依规进行变更。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各区环保局依法提出建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并注销排污许可证。

  (四)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

  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各区环保局要严格监管执法,制定执法计划,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提高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环保局应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按要求定期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信息公开,落实监测、记录、报告等责任。各区环保局应定期开展执行报告核查工作,督促排污单位按证排污。核查内容包括执行报告的报送频次、材料完整性、上报内容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并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等,核查执行报告的真实性。

  各区环保局应当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和我局将组织开展执行报告抽查,对未在信息平台报送执行报告或执行报告编制质量差的进行通报。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区要严格落实污染源属地监管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积极有序推进,核发部门狠抓发证质量,监察执法部门要深入开展证后监管,形成管理合力,确保按时限完成各项工作。

 (二)健全支撑体系

  加强污染源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第三方咨询、监测等技术机构参与排污许可制实施,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情况、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事项进行技术审核,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三)加强培训宣传

  各区环保局要按照排污许可核发名录,统筹组织对相关排污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的培训,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企事业单位树立持证排污意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制度解读,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监管、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及时报送信息

  各区环保局在7月初步排查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形成本辖区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陶瓷制品制造、有色冶炼行业排污单位清单,于2018年9月28日前,发送至邮箱wgc@bjepb.gov.cn。我局将适时调度各区进展,生态环境部将从2018年11月开始每月公布各地淀粉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