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对本项目有关土壤环境调查情况进行公示。
一、项目概述
大兴新城西片区城市会客厅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芦求路西侧,共分为东西两个地块,其中东侧地块编号:DX00-0407-0004(以下简称:04地块)面积为27256.63m2,西侧地块编号:DX00-0407-0001(以下简称:01地块)面积为25080.33m2,调查地块总面积为52336.96m2。调查地块原为耕地,2002年调查地块建成物流园,2017年停产,2018年厂房拆除,现为空地,04地块规划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A8);01地块规划为体育用地(A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调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黄村镇人民政府委托委托北京益普希环境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对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北京益普希环境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立即成立项目组,并组织技术人员对调查地块及邻近地区土地利用现状进行了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了访问调查,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本项目技术人员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11/T 656-2019)等技术导则要求制定了调查方案,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地下水进行了布点采样及样品检测分析工作,通过样品检测结果分析判断调查地块所受到的污染情况,并编制完成了《大兴新城西片区城市会客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场地使用历史和现状
根据前期收集资料情况分析,由于用地规划的调整,调查地块内的地表建、构筑物已全部拆除,地块均已用苫盖覆盖或绿化,目前为闲置状态。
三、场地未来发展
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服务用地,其中04地块规划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A8);01地块规划为体育用地(A4),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分类,调查地块为第二类用地。
四、开展场地调查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11/T 656-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技术单位、检测单位对本次调查场地进行了现场勘查、人员访谈,调查地块面积为52336.96m2,共布设35个土壤采样点、8个地下水采样点,其中地下水调查点为水土复合采样点。
五、调查结果
根据本次土壤和地下水的检测结果,得到如下结论:
(1)本次调查的主要对象为调查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与地块历史企业情况以及产品的生产原辅材料使用密切相关,具有鲜明的区域特征。根据对已有资料的分析,该调查地块重点关注区域为北京市叉车总厂和汽修厂厂区,可能的污染特征因子为石油烃。
(2)调查地块共勘探15个土壤采样点和5个地下水采样点,共采集了69个土壤样品(包含7个平行样)和6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平行样)。其检测结果如下:
每个土壤样品检测了pH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基本项目45项指标及pH值、石油烃,共计47项检测指标,检出污染物16种,其中包含物理指标pH、金属类污染物6种、挥发性污染物4种、半挥发性污染物4种及石油烃,土壤样品检出的金属、石油烃、挥发性污染物及半挥发性污染物均为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也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合以上总结分析,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土壤样品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二类居住用地要求,无需开展后续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工作。